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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口行人信號燈檢修排查
(一)道路非机动车信号灯不规范:选用复合灯,交通灯摆放次序不合理,红灯、黄灯、绿灯上下或左 右位置不当。数字色彩与交通灯色彩不一致。交通灯亮度不足、色度不规范。
(二)道路非機動車信號燈位置、高度、視點不當。交通燈裝置位置間隔路口進口泊車線過遠或不易于調查,較大路口杆件選用不合理,裝置位置超越規範高度或許被遮擋。
(三)相位及配時不合理。在一些交通流量較小、不需設置多相位分離交通流路口裝置了方向指示信號燈,黃燈持續時間少于3秒,人行橫道信號燈配時短,行人過街時間不足。
(四)非機動車信號燈與標志標線不協調。非機動車信號燈指示信息與標志標線指示信息不一致,甚至相互對立。
(五)未按條件設置道路非機動車信號燈。交叉路口交通流量大、抵觸點多,但未裝置非機動車信號燈;交通流量大且有條件的路口未設置輔佐燈;燈控路口施劃人行橫道線,但未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;未按條件設置行人二次過街信號燈。
(六)信號燈故障。信號燈不能正常顯現,導致信號燈不亮、長時間顯現單一色彩。
(七)配套交通標志線缺失。道路非機動車信號燈控制路口、路段應當設置標志、施劃標線的,沒有、缺少設置或施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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